1.請問法律規定遺棄罪的標準為何?出嫁的女兒是否也應該負擔起娘家父母的醫藥費和生活費?
2.娘家媽媽生病,兄弟姐妹協調後每個月匯款給兄長當請看護的費用,但若其中有一個妹妹家中經濟狀況比較不好是否可以依自己能力來出錢?但事後兄長又要求之前所付的住院和醫療費用也要全部兄弟姐妹平均負擔,但只口頭說多少錢,卻拿不出收據或證明,是否可以不理會,而兄長是否可以對其他兄弟姐妹提出告訴?
3.在協調的過程中兄長因不滿其中一個妹妹無法出錢到標準
,而口出穢語,妹妹是否可以錄音而對哥哥提出告訴?
4.若娘家媽媽由兄長照顧,兄長是否可單獨對其中一個兄弟姐妹
提出告訴?若沒有能力出錢的妹妹被哥哥告上法院,是否所居
住的房子會被扣押?目前娘家媽媽的財產已被兄長分光,
女生都沒有分到任何遺產?但娘家媽媽生病,兄長卻要求必需
分擔照顧的責任?請問若不理會會有何刑責?
以上麻煩您囉~謝謝~
一、依刑法第294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嫁的女兒依法業也是扶養義務人,應共同分擔母親的扶養及療養費用。
二、但扶養義務,依法是依義務人每個人的「經濟情況」來比例分擔,不一定是平均分擔,故如妹妹經濟狀況較不好,可減少分擔之比例是合法的,兄長不拿出收據,您們可以先給付一部份您們認為合理的分擔額,並請求兄長拿出單據確認後再補給差額,這樣就不必擔心被告。
三、在電話中辱罵他人尚不構成犯罪,除非兄長有「公然」侮辱或向他人毀謗妹妹的名譽,不然告訴成功之機率不高。
四、沒有能力出錢扶養並不一定就構成遺棄,還要綜合情況來判斷有沒有遺棄的故意,兄長若告上法院,除非法院判決勝訴,才有權利進一步查封拍賣妹妹名下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