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寶貝的天使 2010-04-22 18:17:46 版主 83

柯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我的問題很緊急,需請您幫助我.謝謝您.

我想請問..

車禍事故,已至調委會調解過,第一次調解不成立.

(不成立原因是因為對方所開的金額,都是用口頭說的,完全

沒有費用收據可以證明,且診斷證明書上醫生也都沒寫他需要

請看護,他不能工作需在家休養的指示.但他就是硬要我賠他

薪資損失及看護費用,因此調解委員開了一個數字,要雙方回

去考慮,並且請對方提供薪資短少證明及詳細的醫生診斷證明

書,並安排一週後再談.

但對方不願意提供,也不願再談,所以第二次的調解對方未到

場)

接著,對方上法院告我過失傷害(我也收到法院通知了).因此重回警局做筆錄,警察要我再與對方試著談合解.

所以又再次至調委會,但這次調解,我被對方〔以刑壓民〕..不得不低頭,但是在同意合解金額的前題下,是對方需提供我方所列示的各項文件,我們才付合解金.

而調委會也給了我一張合解書,要我去警局銷案.

因此我的問題是

1.若是事後對方無法提供我所列示的各項文件,那麼我可以不支付合解金嗎??

 

2.若我不支付合解金,那麼對方肯定再提告,那接下來上法

  院時,我會因為原本已同意合解,但因對方不配合提供文

  件,因此我不支付合解金,而被法官判罰金罰得更多嗎??

3.每次去調委會我都是聲請人,請問這樣做對我有幫助嗎?

  法官是否會判我輕一點??

勞煩柯律師為我解答.謝謝您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0-04-27 16:00:15 #1F
 

一、要看您們的調解書有沒有寫清楚,如果調解書有寫清楚本件和解金的支付有附條件,也就是一定要對方提供各項文件後您才付和解金,那麼您就可以主張因為對方還沒有提供各項文件,故您還不需要之付和解金。

二、如果是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成立和解且調解筆錄經調解委員會送法院核定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如果是這樣的話,對方就不能再告了。

三、如果真的沒辦法繼續鬧上法院,您可以委婉的向法院說明您很有誠意要和解,每次調解都是由您提出聲請,而未付和解金是因為對方違反約定在先,可以請求法官從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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