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 您好:
想請教您,我父母已分居二十幾年,我母親有一間公寓,二十幾年來一直是父親在住,母親當初因家暴故而逃離出去,目前在外租房子住,但最近我有個想法,為什麼我母親要可憐兮兮的在外面租房子住??明明自己就有房子啊!!為什麼不把我父親趕出去,把那房子賣掉,再讓自己過得好一點呢!!
所以才想請問律師:
1.那間房子是民國66年我媽懷我弟的時候買的,那時是夫妻財產共有制嗎??
2.如果現在要賣掉那間房子,我父親有權利跟我母親要求分一半的錢嗎??
3.他們需要辦理離婚才能賣那間房子嗎??
4.如果我父親不同意離婚,那我母親要如何才能申請離婚??
不好意思,問題很多,要麻煩律師了,謝謝您。
法律修正以後,目前房子的所有權人,完全是以登記名義為準,那房子當初您母親買的,如果登記在您母親名下,您母親就有權利自行出售,不須取得您父親同意(離婚前、離婚後都一樣)。出售的價金,您母親亦無交付一半給父親的義務,只是將來雙方萬一離婚,離婚後,結算雙方離婚時的財產扣除債務後,您父親可行使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第1030-1條規定如下: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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