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改用分別財產制的話,只要以書面約定、到法院去做登記就可以了。
如果您姑丈不同意的話,您姑姑才需要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改用。
民法第1010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不過,一旦改用分別財產制,夫妻之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在二年內得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權人也可代位您姑丈向您姑姑行使,故如果您姑丈或債權人在這期間內出面行使,對您姑姑而言,不一定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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