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陳小玲。 2010-04-15 10:44:03 版主 133

您好!

4.5個月前我有去法院調解行使"探視權",每個月都有和兒子見一次面,再過1.2個月要再做調整見面次數,我可以直接由法官來判定時間,不要再經過調解委員可以嗎?當初調解委員是說6個月後再去做調解,我覺得沒有必要,因為當初前夫不願意讓我見孩子,所以我才選擇直接上法院.這次再調整時間次數,我不想和他多說話,由法官來判免得他又”討價還價”,我把我想要見面的時間,過夜次數.節日聚餐...都跟法官說,再來讓法官去判定時間,我必須準備什麼資料?離婚協議書需要帶去嗎?(我把它撕掉了),麻煩柯律師提供一些意見,還有需要準備的資料.費用,謝謝!!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10-04-19 16:49:07 #1F
 

我搞不太懂您的情況ㄟ,如果已經調解成立了,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應該就不用再繼續調解了。

如果是要變更會面交往權行使的方式和時間,要向法院提出聲請,聲請時如無離婚協議書,檢附戶籍謄本即可,因為此類案件法院會強制調解,故還是會先經由調解委員調解,調解成立後的調解筆錄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調解並沒有什麼不好,如調解時雙方意見不一,您可態度堅決的告訴調解委員請求直接宋法官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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