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再請教您
我們3/10退租時和房東面談時,他認為只剩一星期時間並無不妥,還覺得我們有找到房子卻故意拖延,最重要的是,他拿出合約罵我先生"虧你還是博士、助理教授,竟然連白紙黑字都看不懂"。
請問我們是否可對他提出毀謗名譽呢?
一、雖然您們口頭上有講約租兩三年,但是後來簽的契約是一年一約,依合約,如到期後未經雙方協議續約,您確實於租約到期時就必須搬遷。
二、房東臨時通知不續約,確實讓人手忙腳亂,但是除非您原本的契約上有註明如不續約必須提早多久通知,不然房東的作為雖然過份,但是並不違法。不過他嗣後有跟您們達成協議給一個月的時間,就要照雙方嗣後的協議,一個月到期時才能要求您們搬離。
三、至於房東出言不遜部分,如果他是在「公開的場合」罵您先生,可能會涉及公然污辱的問題,如果只是雙方私底下不愉快互罵,尚不構成刑法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