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大伯與前妻結婚十載,育有二女。然而因為大伯赴大陸工作,前妻自己照顧兩個女兒,因情緒不穩定時常無故責打大女兒,造成大女兒內心受創甚深。而二女兒則是自幼時常因母親疏於照顧,現今也有心理問題。如今我正帶著兩個孩子作心理諮商,確定兩個孩子需作心理諮商的原因都在母親身上。
去年,大伯確定前妻外遇,自行收集許多證據後,兩人協議離婚。陸續釋出孩子的監護權。然因大伯長年在大陸工作,故兩個孩子由我們家族照顧。孩子的母親只有偶爾來探視,並沒有任何照顧的事實,更沒有付任何教養的費用。我們雖然懷疑孩子的母親有精神方面的問題,但是因為她不肯就醫,所以我們沒有實質上的證據。而當年孩子受虐時,也不知道為何學校老師並無通報家暴。然而當年的事導致孩子內心受創甚深,如今才需要治療。
想請教柯律師 目前因為諮商師的建議
孩子每次和母親外出之後,即便只是用餐那麼短的時間內都會影響孩子甚深,所以建議在半年內最好不要和母親會面,頂多就是電話聯絡。待等孩子病況穩定後,再決定是否讓孩子與母親會面、外出用餐或者出遊。
然而,我希望先替家族和孩子作好準備
萬一母親提告 說我們防礙探親權
我們可以提什麼法律上有效力的證據
證明短時間內不和孩子見面對孩子的病況較好
另外 我也是想請問
因為母親的確放棄監護權 也沒有照顧孩子的事實
若萬一她年老孩子們都長大以後 她無依無靠反告孩子遺棄
我們現今可以替孩子做好什麼樣的證據
才能保護孩子呢?
對了 我必須說明
孩子們的心理諮商師是個人工作室
如果她提出的證明 是否具法律效力?
一、將來母親提告要求會面交往時,您們可請法院向心理諮商師調閱病歷文件,並請諮商師出庭作證,證明母親的會面交往對於小孩心裡有不利的影響,心理諮商師雖然只是個人工作室,但如確有執照,以其專業提出的建議,法院會參考做為證據應該沒有問題。
二、雖然母親沒有盡到照顧小孩的責任,但是母親將來年老無依時,依目前的法律規定,小孩還是有扶養他的義務,不能以母親當年沒有扶養來作為拒絕扶養的理由。但是扶養有很多方式,不一定要接回同住,按月給付生活必須的扶養費,也算扶養的一種,這樣就不算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