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柯律師:
1.我購買母乳袋結果我用了70多個300CC的母乳袋才發現
裡面有很濃的塑膠味˙廠商也承認我買的這一批是瑕疵貨
工廠還沒等塑膠味揮發掉就封口了~
廠商怕嬰兒因為塑膠味喝了會厭奶為理由˙建議我把70多包的母奶都丟掉˙口頭到個歉而已.也沒表示要為我的損失負責.
害我擔心寶寶母奶不夠喝~我擠奶擠的這麼辛苦.也睡不好
也不敢給寶寶喝˙塑膠味這麼重也怕喝了會對寶寶不好
我可以去法院告他什麼呢?我應該用什麼名義去告他呢?
我可以用什麼名義請他賠償呢?
2.不好意思順便問一下~現在父母往生後的債務或生前有幫人做保
.子女沒去辦拋棄財產繼承權的話˙要替父母還債嗎?以前的人都要˙現在法令改了嗎?什麼時候要改不用替父母還債~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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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產品瑕疵的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應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建議您可到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去聲請調解,以解決雙方糾紛。
二、至於繼承債務問題,我國繼承法在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自該日以後發生的繼承,繼承人僅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而該日以前發生的繼承,必須有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所規定的下列各種情況,才可以負有限的清償責任:(一)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二)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三)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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