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94年以結婚為條件贈予先生一棟房子並登記於先先名下,95年生。
同年公公先給於大伯錢財,96年也給於先生錢財,兄弟算分家,公公也全由我們照顧。
目前公公因生病有人提出給於先生的金額,公公向他人說是借我先生的。大家便要求我們得拿出那筆錢和婆婆之前給我們的房子,因公公時常向大伯追討他分大伯的財產。
1.大家要求我們拿出公公所分金額我們是否一定得拿出?
如上到法院是否可要求大伯一樣得拿出這筆錢?
以後公公醫藥費生後事也全由我們負擔因沒人負擔
2.婆婆生前給我們的房子因他人目前在追討這棟房子是否有
影 響?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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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初公公給您先生跟大伯錢的原因,如果是贈與的話,因為已經贈與了,除了有法定的撤銷原因(即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外,公公在法律上無權要求您先生及大伯還回來。
二、但,承前所述,您大伯及丈夫對於公公有扶養義務,如不履行扶養義務,公公有權撤銷贈與,公公的扶養費(含生活費、醫藥費等),依法應由其兒女共同分擔。
三、至於婆婆的贈與的房子,因為贈與已經成立,且婆婆已經往生了,依法其他人無權撤銷當初所為的贈與行為。
您公公可寄發存證信函給大伯,要求給付扶養費,如大伯仍置之不理,可再寄存證信函表示撤銷贈與。這些存證信函將來可以拿來當作證據,另外,知悉大伯沒有盡扶養義務的人,如您們等,將來亦可出庭作證,以證人來當證據。
如果以您先生出面來請求,可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您大伯要求給付您們過去四年所代墊的「大伯依法應分擔部分」的扶養費。扶養費法院通常是以主計處的統計標準來認定,資料可以參考這裡:http://win.dgbas.gov.tw/fies/doc/4.xls。
要上法院告必須寫狀紙,把您們請求的金額跟事實的概況寫清楚,並檢附您、公公、大伯等人的戶籍謄本及相關得證明公公均由您們扶養的證據等,向大伯住居所地之法院投遞。
如果以您先生出面來請求,可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您大伯要求給付您們過去四年所代墊的「大伯依法應分擔部分」的扶養費。扶養費法院通常是以主計處的統計標準來認定,資料可以參考這裡:http://win.dgbas.gov.tw/fies/doc/4.xls。
要上法院告必須寫狀紙,把您們請求的金額跟事實的概況寫清楚,並檢附您、公公、大伯等人的戶籍謄本及相關得證明公公均由您們扶養的證據等,向大伯住居所地之法院投遞。
您好
因公公日前過去與大伯同住一個月,公公年初在其子女(除先生外 )面前稱給先生為借款,但無借據,在我們面前又稱給先生的。大伯要求先生得拿出所拿一半金額,並認為先生侵占財產,公公又不敢在其他子女面前說為贈與,如又改口非為贈與,大伯提出侵佔是否會成立?公公的證詞是否為重要關鍵?
長年由您們扶養部分,如沒有留存單據,只能以證人來證明公公確實都與您們同住、由您們照顧,再依主計處的統計標準來計算扶養費。
不管是「贈與」或「借的」,因為都是出於您公公自願將錢交付給您先生,就不算侵占,侵占是錢交給您先生「保管」,您先生占為己有,才構成犯罪。借錢就算嗣後不還,也只能循民事途徑請求返還借款,尚不構成侵占罪。
如擔心日後爭議,可以請您公公親筆書立證明書,記載寫明那筆錢是他贈與給您先生的,或錄音錄下公公說明該錢的原委,以保障您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