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我和丈夫的離婚協議書已經擬好了,可是其中的內容我有一點疑問想請教柯律師:
1.婚生子女在離婚後,擁有監護、撫養權的一方是不是不可以隨便更改子女的姓氏?要有什麼條件成立才能改姓氏?
2.因為兩個兒子(目前老大6歲10月大;老二2歲)的監護、撫養權歸我,如果丈夫離婚後不依照協議書約定定時支付撫養費用,他本身目前是有一份固定工作但是名下並沒有財產,我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法律行為要求丈夫支付呢?
3.為了怕丈夫在離婚後有大肆揮霍倒致負債連累兩個年幼孩子,請問我可以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兩名子女對父母的負債抛棄繼承嗎?
4.單親撫養是不是有補助可以申請呢?有哪些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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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離婚後,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故離婚後任監護權的一方如欲變更子女姓氏,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審查後認為子女現在的姓氏會有不利的影響,宣告准予變更的話,才能變更姓氏。
二、如果丈夫離婚後不依照協議書約定支付扶養費,您可拿協議書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法院判決給付後如丈夫仍不給,可聲請強制執行查扣他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來取償。
三、依目前修正後的法律規定,就算丈夫負債累累,將來即便發生繼承,小孩仍可以拋棄繼承,就算沒有拋棄,也僅就繼承所得財產為限來清償債務,不用再負無限的清償責任,故尚不用擔心小孩需承擔丈夫的債務。且在離婚協議書載明兩名子女對父母的負債抛棄繼承,是不生效力的,因為拋棄繼承必須等到繼承發生時,才可以拋棄,不可以預先拋棄。
四、至單親補助部分,建議您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查詢,較為清楚。
健保「眷屬」的規定,只要是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就可以附加,故爸爸即使離婚後不享有小孩的監護權,但在法律上他仍是小孩的父親,小孩的健保應該還是可以附加在他那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