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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柯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77年結婚
於86年與夫共同買屋,登記在我的(妻)的名下當時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
88年離婚, 當初並未協議86年所購之屋如何處置 現仍在我(妻)名下
請問若賣屋所得需要分一半給前夫嗎? 或是此屋前夫仍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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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目前法律規定,該房屋登記於您名下,屬於您所有,您前夫又未於離婚後(88年)二年內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故您有權自由處分該房屋,依法沒有分一半給前夫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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