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幫阿姨問的...
阿姨有個兒子,已經結婚,目前生有一女,未滿一歲,
老婆和女兒一直住在娘家...
老婆和娘家從事於市場賣豬肉的職業,
阿姨的兒子也有正當工作..
現在的情形是,阿姨的兒子每當要回娘家看女兒,
女方就阻止,不給看,
阿姨的兒子受不了這樣的情形,於是報警處理,
(阿姨的兒子每個月都會匯些生活費給老婆)
現在阿姨的兒子決定走法律途徑,
不知這樣的情形打官司下來,
是否有利於阿姨他們呢??
另外再補充一點請教的是....
如果到時社會局介入調查,是否會去探查阿姨家裡,
如果社會局真的去阿姨家裡視察,
阿姨家裡須要準備那些小朋友的東西嗎??
(如嬰兒床.學步車...之類的)
因為小朋友一直在娘家居住,很少回來,
有也是阿姨的兒子去娘家看,
所以阿姨家並沒有準備這些小朋友的東西!!
謝謝您的回答了!感恩!!
阿姨的兒子,如果有尋求法律途徑爭取監護小孩的話,就必須蒐集證據證明小孩給他監護,比給對方監護更有利。
小孩都由對方照顧,而且小孩還小,與母親依賴較深,且與母親又屬同性(皆為女生),將來如雙方就監護權對簿公堂,感覺上對方比較佔優勢,您阿姨的兒子如欲爭取監護權,就必須蒐集證據證明對方拒絕讓他看小孩,或證明對方有哪些對小孩不利的情況,並證明他能提供給小孩更適合的成長環境。
監護權的官司,法院通常會委託社工到雙方家庭去做訪視,訪視後作成訪視報告給法官參考,準備一些小孩的東西,可以說明很愛小孩,也有準備給小孩一個安定的成長環境,是可以加分的,但是法官在決定監護權時,還是要通盤考量雙方的全部情況來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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