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有各朋友因為老公外遇不斷 又把性病傳染給我朋友
最近她老公提離婚 我朋友也想離婚
因為老公有憂鬱症(曾住院治療)一直在外遇 跟外遇對象同居
婆婆會限制我朋友的行動 精神虐待
但我朋友高中一畢業就結婚了 結婚後就都在家裡幫忙(夫家開店)
他們有3位孩子 一各18歲 一各17歲 一各15歲(孩子傾向跟媽媽)
這樣可以爭取撫養權跟贍養費嗎
所以現在都40歲了沒有什麼謀生能力 也沒有存款
她老公家滿有錢的 但都在婆婆的名下
請問這樣在她老公有過失之下要求離婚
可以爭取到贍養費嗎(但她老公都沒以工作 生活費都是婆婆給她老公的)
該收集哪些證據 若以後上法庭可以爭取到比較有利方法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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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朋友對於婚姻沒有過失,經過「法院的判決離婚」,因而陷於生活困難(可主張因為結婚後一直在家幫忙,沒有一技之長,離婚後謀職不易等),可於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時一併請求對方給付贍養費。
不過,贍養費的負擔義務人,是他的丈夫(婆婆沒有連帶負擔的義務),將來法院判決她丈夫給付後,如果丈夫不付,只能查封她丈夫名下的財產,沒辦法查封拍賣婆婆的,需注意。
離婚後父母對於小孩的監護權沒有辦法協議,需請求法院依「小孩的最佳利益」來酌定,依您所述,您友人小孩的意願、父親外遇未同住、有憂鬱症等,是您友人爭取小孩的有力因素,但您友人離婚後如無謀生能力,經濟上如何扶養小孩,這是您友人較不利的因素,這部分必須加強說服法官,以利監護權的爭取。
證據部分,只能要證明您所述的這些情況的一切人證、物證,將來都可以提出當作證據說服法官相信,如知悉丈夫與外遇對象同居的人,甚至是雙方的小孩(都已經15歲以上了,應該可以清楚表達父母雙方的相處情況),都可以出庭作證,憂鬱症及傳染性病部分,可以向醫院聲請診斷證明或將來請法院向醫院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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