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因此,剩餘財產之計算為: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2=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者得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
剩餘財產,不只房屋,連雙方的存款、股票、動產等有價值的婚後財產,都要列入計算,才能比較雙方各自的剩餘財產多少。
至有無支付小孩的扶養費,與剩餘財產分配是兩回事。該房子雖登記於您名下,但您亦提到該房屋丈夫有出資500萬元,並以租金來支付小孩扶養費,故主張對方完全沒有支付,恐怕會有疑義。
再請問律師,若雙方存款股票等金額相當,則財產分配是否剩下房產分配:
1.婚前合買一間房子自住,登記夫妻名下各1/2,維持原狀.
2.婚後合買一間房子出租,登記妻名下.用(房子建議價金-岳家出資200萬-夫婚前股票變賣所得500萬)除以2來分配?
感謝您的回答.
有概念哦~若不考慮其他存款、股票問題,婚前的房子,不屬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由夫妻各保有1/2,維持原狀。
婚後房屋,登記於妻名下,屬妻所有,由妻保有所有權。而妻的剩餘財產即為:該房屋的現值,扣除掉無償取得的200萬岳家贈與,再扣除500萬無償取得的丈夫贈與,以該差額來做二分之一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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