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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你好:
我任職於某專科學校一年,當初進學校時為正式職員
最近我收到學校人事室和我知會,自八月一日起改為約聘職員
1)我納悶學校可以任意的把我改為約聘嗎?
2)問其原因說我工作不夠配合儘是些勉強的理由,而真正的理由為我不小心得罪了某人而這位人士和董事長報告,就這樣我在董事長面前的印象不好,進而就不續聘我,這樣學校合法嗎?我又可做何主張呢?可要求資遣金嗎?
3)據我所知大專院校是適用於大學法,但只保障老師的權益,勞工有勞基法保障,而我們私校的職員的工作權呢?由何來保障呢?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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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委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0五九六0五號公告,私立各級學校之職員,是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
因此,私校職員與學校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要依雙方所簽的聘僱契約及學校公告的一些聘僱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而定,建議您要查查看當初的契約及學校公告的聘僱人員管理辦法,才能知道學校有否有權任意將正式職員改為約聘,如學校無權這樣做,這樣的作為如有造成您的損害,才能向學校請求損害賠償(但因不適用勞基法,故不能依勞基法請求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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