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有一個問題想要請教,如果說丈夫並沒有實際出手打人,只是語言上的恕罵以及精神上的折磨,我能怎麼做,才能算是搜集到充分的證據,而這個證據,足以讓我能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甚至訴請離婚呢?
丈夫對小孩是很好,只是對我有精神上的折磨,如果我訴請離婚成功,那麼小孩子的監護權會歸給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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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上的辱罵,通常是以雙方的對話錄音來作為證明,建議您於遭受丈夫辱罵時要錄音,將來才能做為證據。
至於您所述「精神上的折磨」,不知道是什麼樣的折磨,如因此有造成您有憂鬱、失眠等情緒,您可以到醫院身心科去就診,將來亦可持診斷證明書來證明您有遭受精神虐待的事實。
夫妻離婚(不管是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先由父母雙方來協議,如無法協議,則由法院依小孩的「最佳利益」來酌定(可於起訴請求離婚時一併請求將小孩的監護權判歸您行使),法院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時,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考量,並會請社工對雙方家庭、環境作訪視,並參酌以下重點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況。
您如有意爭取監護權,對上述法院斟酌的重點,可預作準備,以便將來證明您比對方監護更有利於小孩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