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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P 蛋拔爸 2009-07-11 03:45:13 版主 72

柯律師您好:

我是一位小孩的父親,因有些婚姻上的問題須能否麻煩您為我解惑…

2008年7月因我的妻子履次對我的父母極度不尊重;以致我們吵了一架,隔天由他兄長帶回冷靜。之後便不知她的去向?期間我曾用寫Mail方式,請她為了小孩放下他的身段回來跟父母道歉,她卻回信說要回來將她的物品全數搬走。

而她搬走後的這段期間,曾帶她妹妹回來想偷抱走小孩被我們發現;雙方發生爭執!在混亂之中我的父親還被她妹妹掐住脖子!我母親嚇到趕緊請鄰居報警。也因為我們沒碰過這種事,沒主動要員警為我們備案驗傷;只想著小孩驚嚇過度要趕快安撫並帶去收驚,卻被我妻子捉住這個機會跟員警離開後去備案,反告我母親傷害罪。法官也了解到這是搶小孩的過程所造成的拉扯,判我母親過矢傷害,而我們因沒跟員警備案,以致我們告我妻子與其妹的案件敗訴!

接著我又被他告了一件離婚假處份,但審判長了解事情原委後,判決不依她提出的訴訟條件每星期帶小孩出去探視,反而只讓她在放心園探視小孩。

至此,對我的妻子也巳心灰意冷!...想提出離婚訴訟;卻又擔心失去小孩的監護權。想請問律師:

1、若要離婚;可否以她自行離家一年未盡妻子與母親的扶養義務來提出訴訟與爭取監護權?

2、這一年來,我父母協助我一同照顧起這個小孩,離婚後;我還得支付他贍養費嗎?或是我的微薄財產還要分配給她呢?

3、因她有搶小孩的記錄,且又不知其住所;若我們能獲得小孩的監護權的話,可否請法官不要讓她將小孩帶出探視?

在經過這些事件之後,我們對法律失去了些許信心!好像律法只坦護懂得法律的惡人;因而我們也不太敢再提出訴訟…懇請律師能幫我們伸張正義...再次感謝!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09-07-14 11:24:39 #1F
 

一、法律有一句俗話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意思就是說,打官司,重點在於證據,您們之前的案件,就是因為沒有保存證據(驗傷),才會敗訴。您將來如仍有打官司之準備,雙方所發生的任何爭執,建議都要盡量保存證據(如錄音、找證人見證作證、驗傷等)。

二、您的情況,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來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建議您要一一臚列說明雙方結婚以來有哪些問題造成婚姻沒辦法維持,只單以對方離家分居一年這一點,恐怕理由稍嫌薄弱。

三、贍養費請求之要件,必須要對方是無過失的一方,因為判決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對方才能請求,如果對方有過失、離婚後並沒有陷於生活困難,依法是沒有主張您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的。至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要去比較您們婚後所各自增加的財產,扣除掉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的差額,應該要平均分配,萬一對方有向您請求,您還可以主張平均分配顯失公平來要求法院降低分配額。

三、至於爭取到監護權後,對方探視權行使的方式及時間,您可以向法院說明對方的情況(盡量要以證據來證明),請求法官酌定適當的行使方式,不過一般而言,讓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帶小孩出遊、甚至過夜是合理的探視權行使方式,您如希望法官裁定不要讓對方帶出去,建議要多蒐集證據證明對方帶小孩出去有不適當的情況,才能說服法官做出有利於您們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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