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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周太太 2009-07-04 00:29:06 版主 40

柯律師你好

想請問你幾個問題

我在某醫院工作已經五年

近來上司說我工作不力要我走路

但似乎又不願意付我資遣費

軟硬兼施希望我自動離職

我說選擇資遣後

也不斷的向我暗示開人評會的後果

可能之一是轉職

想請問~~

若是轉職的單位不符合我的需求

我可以有說不的權利嗎??

若接受轉職

我可以要求一樣的薪水嗎??

還有~~~~

公司在什麼情況下能開除我???

他們威脅說開除我一毛都拿不到

是這樣嗎??

勞方只能無奈接受??

匿名
周太太 2009-07-04 00:34:36 #1F
 

先謝謝柯律師的回答

雖然這不在民事及家事的範圍裡

但我實在不知道能問誰

很需要多一點資訊

幫助我這個小蝦米

去對抗醫院這隻大鯨魚

感恩~~~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09-07-07 11:54:25 #2F
 

一、記得千萬不要簽自願離職的書面文件哦。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因此,如果您沒有上述情況,雇主以業務變更、您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都必須依法給付您預告期間的工資和資遣費才合法。

四、至於將您職務調動,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五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如公司不依上開規定將您任意調動職務,您可考慮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調動無效,要求公司依原本職務薪資讓您繼續工作,或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自知悉其之日起三

十日內,以公司違反勞動契約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為由向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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