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我之前當前夫的負責人
因為欠稅被限制出境
之前有收到財政部來文說解除出境
現又說執行處不解除
請問執行處都沒像民間債務一樣有期限的嗎
我一輩子都沒法出境嗎?
(金額真的太過龐大,實無力繳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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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 5 條:
依本辦法限制出境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序,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
二、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者。
五、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所以,要解除限制出境,必須要有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
至修正後的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規定,「限制出境的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但對於已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由行政執行處依法限制出境的案件,到底可否適用上開稅捐稽徵法五年時效之規定,目前實務上仍有爭議,故目前情況下,只能多等幾年以後,看看以後法令的解釋是否會統一,再向行政執行處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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