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二、所以,您公公或婆婆發生繼承時,先由其配偶及兒子、女兒來繼承,如果配偶及兒子、女兒全部都拋棄繼承,則改由孫子輩來繼承(這時您女兒就要辦理拋棄繼承了),如孫子輩全部拋棄繼承,就由孫子輩的下一輩,就是曾孫輩來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拋棄後,則改由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往生者)的父母來繼承,如父母拋棄繼承,則改由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往生者)的兄弟姊妹來繼承,如兄弟姊妹也均拋棄繼承,則由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往生者)的祖父母(含外祖父母)來繼承,必須這四個順位的繼承人全部辦理拋棄繼承,才能免除繼承問題。
三、同理,如您小叔及大姑將來發生繼承,您老公是他們的兄弟姊妹,如前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您老公就有繼承問題,欲拋棄也要辦理拋棄繼承,但您女兒不是他們的繼承人,不用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