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家事案件,法律規定起訴前應經調解,故您如向法院遞送「起訴狀」,法院會先通知調解,如調解成立,調解筆錄跟法院的判決有一樣的效力,對方沒有依照調解內容去做,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是調解離婚,就可以拿調解筆錄到戶政事務所去辦離婚登記。
二、如調解不成立,法院內部會直接分案進行審理,後續會由法官通知兩造來開庭,並依調查結果來做判決,不會有您所述要再遞狀一次的情況才對,除非您當初所遞的狀紙只是聲請調解而不是直接起訴。
柯律師,您好:
孩子的爸在調解庭前一天才確定無法出席,讓我白白向公司請假一天,會否影響最後最後判決?
因調解員前一天才來電確定取消,須再等下次通知出庭時間,不知程序上若對方一直不出庭,到底調解庭會約幾次才進入訴訟程序?
因為需向公司請假,實在影響我的工作與薪資計算,雖然生氣又無奈,卻也無計可施,到底應如何因應?還要等多久?
謝謝!
一、對方因有事請求延期調解期日,個人認為,對於您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權行使的方式及期間的判決結果,恐怕不會有什麼影響。
二、如改期後對方仍不到,您可以跟調解委員說明對方跟本沒有誠意與您調解,請求調解委員以調解不成立結束調解程序,直接進入訴訟審理,可避免拖延。
第二次果然調解不成立...對方雖有出席,但從頭至尾都是『不可能』,連調解員都勸他法官判也是一樣結果,何必拖延,他卻回答要拖就拖。
當他滿身酒氣出現,會後調解員還提醒我離開時要小心!
並建議我提出改辦判監護權併案處理。
請問柯律師:
接下來的法律程序為何,我該準備什麼嗎?
我知道自己無法和對方的『家大業大』相提並論,但是我有穩定的工作與收入,對方其實自己都不住家裡,孩子是跟爺爺奶奶住(其實就是隔代教養),這對我爭取監護權有幫助嗎?
如果您只是要爭取會面交往權,只要對方沒有證據證明您與小孩會面交往對小孩有不利的情事,原則上法院都會准許,現既調解不成,您靜待法院開庭,並依開庭時法官的要求補充提供資料即可。
如您改想爭取監護權,就必須由您來舉證證明對方監護小孩有對小孩不利的情事,對方酗酒、大部分時間不在家、把小孩丟給爺爺奶奶照顧等,都是對方的扣分項目,但是建議要有更多的證據證明小孩有受到哪些不當照顧,才能提高改定監護權的機率。
柯律師,謝謝您的細心回答。
因為自己對法院也是很陌生,不知是否一定要請律師才比較有機會,因為請律師將對我的生活造成極大負擔!
若是需要,不知能否請當天的調解員作證,證明對方態度強勢,完全無商榷餘地。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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