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前我(甲)外出旅遊,在休息站停好車後,因疲勞在車上休息,
左邊後來停了另一輛轎車,他(乙)的家人下車時,由右後方開門,
因為風大將門大力吹開,因而撞到我的後車門,造成後車門輕微凹陷,
當時有請警察來做筆錄,警察判定為民事責任,需由乙方負起"恢復"責任.
乙方住中和,甲方住新莊,乙方希望甲方將車開到汐止熟識的車廠維修,
甲方因距離太遠為由拒絕,
甲方希望就近在新莊的原廠修復,
而乙方則持反對態度,且態度強硬.
請問甲方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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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您不同意由對方提出的車廠修,依法律規定,您也可以請求對方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也就是您自己修,再向對方請求給付修車的錢。
二、不過這樣將來易生爭執,雙方易對哪些部分是否有壞需要修及維修價格爭執不下,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的話,您要請求對方給付,就必須聲請調解,甚至於上法院打官司,會變得很麻煩且曠日廢時,要有長期抗戰的心理準備。
三、建議先請車廠評估一下所需修復的費用,並開立估價單,持估價單跟對方調解看看,請對方直接賠錢,您們自己來修,這樣比較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