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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去年九月我們於基隆租一房屋,約期一年
由於搬進來前,房屋有空著一段時間
故要求房東做部分修繕(修繕金額約幾百塊錢,不含房東先生本身工資)
但他們覺得這是我們應該自己負責修的
所以才租了一個月,她就一直說她到期就不租了..
當初合約未經法院公證,
由於當初我們搬進來時,傢俱全都自己的
也言明我們要長期租賃
現在她要求我們搬家,我們就得乖乖在九月底前搬走嗎?
如果我們想再繼續住,她提告,我們站得住腳嗎?
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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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您們當初有講到要長期租的意思,但是您們的房屋租約是訂一年,因為這樣的訂約方式,到期以後,房東不願續租,您們恐怕沒有辦法要求房東要繼續租給您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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