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
我和一位友人合夥投資不動產,
當時他拿了我總共90萬元,
說每年固定會給我10%的紅利,
第一年他拿了一推有的沒有的東西抵押掉紅利,
第二年就沒給我半毛錢,
後來我說要結束合夥關係,
他有先還我20萬元,
之後就一直拖沒給我,包括本金和紅利,
現在他反而說我們當初有說好是投資不動產和古玉,
要把欠我的70萬元用古玉來抵押,
最近我有要他簽本票,
他擺明不怕我告他,
因為他名下沒有任何財產,
他把資產早就都移轉到他小孩名下,
因此,我可以告他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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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對方是否構成詐欺罪嫌,要看他當初是否有施用詐術來騙你的錢,還是單純的合夥投資虧損,能否告得成,要由檢察官及法官針對您們雙方的證詞和證據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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