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兒子、女兒及配偶,依法都有繼承的權利,如不想繼承,將來於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可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二、預立遺囑分配遺產,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遺囑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五種方式,且必須要遵循法律所的方式去寫,才會有效。每一種遺囑方式的詳細規定,可上網搜尋民法第1189條以下的規定。
三、為免爭議,一般建議採取「公證遺囑」的方式,亦即至法院的公證處或民間的公證人處辦理,至於公證費用,應依遺產的價值來計算繳納,費用還好,不會太高。
四、不過,這種遺囑指定繼承的方式,應注意有民法第1225條「特留份扣減」之問題。亦即,法律有給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保障,叫做「特留份」,如遺囑內容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份時,被侵害的繼承人,將來得對繼承該財產的人主張行使扣減權,要求給予最低限度的特留份保障,這部分在公證時可向公證人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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