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前,電視剛買沒多久,就一直發生無影像有聲音的問題,維修人員來了好幾趟最後也把電視拆回原廠送檢,這就麼來來回回折騰了好久才告訴我沒有問題,但是電視還是一直有相同情形無法收看,最後在我堅持之下 歌林才換一台新的給我,本想這樣就沒問題了,但沒想到新的又用了不到一年,又發生開機沒幾分鐘就沒畫面還保留聲音的相同狀況!!自五月初通知報修,只來看了一遍就告訴我沒有問題。5/18再報修至今也未處理!身為職業婦女,白天要上班,之前來檢修都要特別休假!為了這麼區區一台小電視實在是不敷成本,但又非常不甘心花了錢卻得不到應有的消費品質,更何況一定是電視有故障我才會報修,問題沒有解決就貿然告訴我電視沒壞令人無法接受~~
因為新電視還在保固期內,請問我可以主張與歌林解除契約請求退費甚至賠償嗎?抑或有其他處理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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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如買到的物品有瑕疵,可向出賣人主張減少價金,如瑕疵重大,並可主張解除契約請求退還價金,如有損害,並可主張損害賠償。
如果對方遲不處理,建議您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並副本給歌林的總公司,一一說明您電視遇到的情況,並限他們於文到五日內儘速處理,如逾期仍未前來處理,則以本存證信函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不另通知,並請求退還當初購買的價金,可免對方拖拖拉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