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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柯律師你好
多年前替人做保
被銀行扣存款與每月薪資約30多萬
銀行有開立扣款證明給我
請問
1.我能以此扣款證明申請法院開立確認債權來強制執行嗎?
2.如果對方目前無收入我的債權可以延長嗎?
3.從銀行開立扣款證明起多久要提出債權證明才有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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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二、故您代為清償後,在清償的範圍內,您可向主債務人(就是您幫他作保的人)請求償還,請求權時效為代為償還時起的15年內,也就是說,您在代為清償以後,最遲在15年內,應該要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給付。如逾時起訴,對方可主張時效抗辯,您就無法向他請求了。
三、法院判決確定後,如對方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您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時效即可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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