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以登記名義人為準,如登記在妻名下,即屬妻子所有。
二、只是將來如離婚或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時,他方得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比較雙方各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增加的財產,扣除掉各自的債務後,增加較少的人,有權向增加較多的人請求給付雙方差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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