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曉雨 2009-05-12 21:59:50 版主 83

柯律師妳好:

我老公是公車司機在98年1月4日時發生車禍,不是我老公撞人,也不是摔傷乘客,而是車子的後輪跑出去撞傷了正在等紅綠燈的一名機車騎士,造成對方小腿骨折需要打鋼筋和石膏固定,當時我老公已把這件事情交由公司處理,在傷者住院期間我老公有去探望過一次,出院偶爾電話問候,數月之後雙方有出來約談金額,傷者父親要求我們(公司及我老公)要付將近一百二十萬元,但卻拿不出實際的單據,最後我們在3月9日去松山區公所申請調解,經過多次調解後,傷者的父親最後開出60萬,但態度仍然非常堅決的說若不是60萬的話,就準備法院見

我想請問的是:

1.我老公有收到松山分局偵查隊要我老公和公司去做筆錄,傷者的父親是告我老公及公司~公共危險及業務過失傷害(嫌疑人),去做筆錄時該注意哪些事情??

2.電話慰問是由我打的,若去做筆錄時偵查隊的偵查佐會問我嗎??

3.公共危險及業務過失傷害到底是什麼??那我老公視需要負責業務過失傷害還是兩個都要負責??

4.交通事件裁決所初步裁決的結果是過失傷害,那對我老公有無影響,影響多大??

5.為何傷者的父親再調解時一直無法拿出單據但卻信誓旦旦的要提告??

在這先跟柯律師說聲謝謝!!

匿名
柯伊伶律師 2009-05-13 10:28:54 #1F
 

一、做筆錄時,依警方訊問的問題一一回答,如果有不記得或不清楚的地方,就回答不記得或不清楚,不要亂回答,最後筆錄記得看清楚再簽名,大概是這樣。

二、您只是打電話慰問,並沒有看到車禍發生的情形,初步來看,應該沒有通知您做筆錄的必要。

三、公車後輪脫落撞傷騎士,要看是誰的過失,沒有盡到維護的責任造成後輪脫落,而這通常是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一般如同時有酒駕或肇事逃逸等情形,才會另犯公共危險罪嫌,相關規定建議您上網查詢刑法第173條至第194條的公共危險罪章。如果不清楚何以另犯公共危險罪嫌,可於做筆錄時向警方詢問。

四、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的規定是: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至於實際有無構成犯罪、最後處罰為何,均由法院依個案的調查結果來下判決。

五、至於對方的心態是什麼,我就不清楚了,不過對方受傷是事實,公司應該有保險才對,建議您先生跟公司和保險公司商量一下,再跟對方調解看看,盡量和解,對方如果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您先生就不必背負過失傷害罪責。但公共危險是公訴罪,恐無法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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