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我於一年前與他人車子發生擦撞,
當時我是轉彎車,而對方是直行車.
但是我已經過半個車身他硬是擠過來,後來2台車車頭都受損,
也分別請警察來畫事故圖.
當時在警局內警察有問是否要走法院,而雙方駕駛都表示不願意,
所以再當時也沒有做筆錄.
所以在警局內雙方駕駛用口頭和解,言明自己修自己的車.
那時有多人在場.
事後對方車子不是對方車主所駕駛的,
而對方保險公司要我理賠,對方車子的修理費用.
那我想請問柯律師:
1:我想請問那我那當時跟對方駕駛和解是不是都沒有用?
還是口頭和解沒有代表任何意義呢??
2:如果日後對方保險公司告我毀損,要我賠償對方修車費用.
我該如何保護自已並維護自已的權益!
3.我該如何準備對自已有利的證物或是證人
一、和解不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只要雙方確實有這樣的協議,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上就有效了。只是,如果沒有書面的和解契約,將來一方不承認有和解時,舉證上就會比較麻煩。
二、但是您的情況,比較麻煩的是,對方不是車主,因為對方不是車子的所有權人,對於車子沒有處分權利,故對方拋棄向您請求車損的權利,這樣的拋棄是有問題的。不過保險公司向您請求時,您還是可以主張過失相抵(如對方駕駛亦有一半的過失,您只要賠償一半的損失、如對方有七成過失,您只要賠償三成損失)並可主張折舊,降低賠償金額。
三、至於您車子損失的部分,個人認為您當初拋棄請求權,是成立在對方也不向您請求的條件下,現在情況既然不同,故您的車損,亦可向對方「駕駛」求償,但須注意二年的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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